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徐州冠润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803号 原告:徐州冠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纬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纬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冠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州冠润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冠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