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522之一号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苏0312财保7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案现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