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745号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