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