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砼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42号 申请人: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