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新集鼎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3913号 原告:山东新集鼎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PM1HX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05868901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集鼎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集鼎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元,保全费1240元,由原告山东新集鼎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