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瑞智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天津广瑞智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1182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20110777339337A,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同强,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经理,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广瑞智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号津滨大厦第*层***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瑞智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