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471号
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474240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汇海北里28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宝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钢,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悦,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50250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一纬路27号A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兰,天津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4元,由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