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3515号
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汇海北里28号楼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4742406。
法定代表人:赵宝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珂,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洪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伟业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七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一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董珂珂,上海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一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一伟业公司与上海七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判令上海七建公司向中一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7,167,916.2元;3.判令上海七建公司向中一伟业公司支付自立案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7,167,916.2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计算);4.判令上海七建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中一伟业公司撤回关于保函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海七建公司因承建天津市津南区恒大悦府(恒悦华府)项目,于2020年6月18日与中一伟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一伟业公司为上海七建公司施工机电安装项目,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15,936,370.2元,上海七建给付8,796,024元,尚欠7,167,916.2元。后涉案项目陷入停工状态,上海七建公司亦未按照结算单支付欠款。
上海七建公司辩称,不同意中一伟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合同为专业分包合同,涉及质保期,故不应解除合同。上海七建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8,768,454元。另,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为按照费率下浮结算,现在结算尚未完成,故涉案合同的结算条件未满足,付款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七建公司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恒悦华府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2020年6月18日,上海七建公司(甲方)与中一伟业公司(乙方)签订《恒悦华府三期项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一伟业公司按照施工设计图纸中标明的恒悦华府三期项目16-23#楼范围内所有的给水、排水、电气、通风及给排水、电气、通风预埋等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形式:包图纸深化设计、包图纸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单机调试、包安装、包税费、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风险、包施工人员保险、包安全、包工期、包资料的编制与移交、包成品保护、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包验收合格、包维修及维护等一切相关事宜。合同最终结算价为以业主审定含税价为基础,扣除4%总包管理费及其他约定费用后的含税总价(其他约定费用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及施工过程中约定的所有费用)。工程无预付款,施工阶段按月支付,次月20日前支付截止至上月25日按有效签字认可的已完工作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过验收备案表且结算后两个月内付至95%,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两个月付清。甲方的付款方式为建设方开具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此票据的贴息利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款项的支付均以甲方收到建设方的相应款项为前提,如建设方延迟付款,则甲方也相应的延迟付款;如甲方资金的支付比例未达按总包合同要求支付到位,甲方也相应的降低上述付款比例;乙方不得因上述特殊原因向甲方提出付款要求、索赔或拖延工期。合同中还约定,自该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工程预留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内,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二年后满两个月内无息一次性付清;任何时候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三天之内修理完好,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金额不足支付的,乙方应补足。
合同签订后,中一伟业公司按图纸进行施工,上海七建公司与业主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对数表,确认机电安装部分无争议金额为16,600,385.62元。2022年3月,王攀与中一伟业公司签署结算单,其中业主确认总金额16,600,385.62元、与中一伟业公司确认总金额15,936,370.2元,应付金额1,593,637.20元。已付款8,768,454元,未付金额7,167,916.2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付款金额为8,796,024元。
上海七建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中一伟业公司主张付款的依据(金额、时间)。
本院认为,上海七建公司与中一伟业公司签订的《恒悦华府三期项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解除合同一节。双方均认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中一伟业公司尚有保证验收、质保、移交材料等义务未履行完毕,若解除合同,则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故中一伟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又因目前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无复工计划。上海七建公司若要求中一伟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应向中一伟业公司送达复工通知并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中一伟业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对数表、结算单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上海七建公司应履行付款的义务。中一伟业公司提交的上海七建公司向业主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对数表,可以证明其认可的工程价款,现上海七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数额,且涉案的合同结算单已由王攀签字确认,可以证实结算价款金额15,936,370.2元,庭审中双方确认已付款金额为8,796,024元,故欠款金额为7,140,346.2元。由于目前涉案工程无复工计划,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上海七建公司应在扣除质保金后,向中一伟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783,328.89元。质保期应从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或业主方免除上海七建公司质保义务之日开始起算,质保金支付执行合同约定。
关于中一伟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中一伟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现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上海七建公司并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中一伟业公司要求上海七建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依据。
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783,328.89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87.5元,由原告天津中一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31.5元,由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梦颖
书 记 员  白亚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