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州新区金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宿松路9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4503-5。
法定代表人:洪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执行员*欣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