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836号
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原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2201室、1-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04720。
法定代表人唐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中段兴业国际商城南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0522J。
法定代表人任守玉,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日照石臼支行16×××09账号的存款27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日照石臼支行16×××09账号的存款2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