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50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MANT35,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
法定代表人:林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原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130472,住所,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唐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斌,副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施 婧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
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p>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20)1182民初1504号之一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20年7月7日
移送人
薛悦
接收人
保全
内容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