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异8号
申请人**,女,1974年8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3日生,住盐城市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30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于2019年10月16日在本市“盐阜大众报”上刊登、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公证处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盐都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为***、***、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自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债权实际实现之日产生的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公证费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最终执行标的以人民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对***、***、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并于2019年10月16日在本市“盐阜大众报”上刊登、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据此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5)亭执字第264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陈玉胜
审判员 吴卓霖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一鸣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