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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福宁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湟中县通发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福宁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630122MA759XT08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湟中县通发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10514823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远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679163016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福宁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湟中县通发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远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私下给付全额案款270000元,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22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