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1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艳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企业孵化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1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5800875.00元,案件受理费2620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于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吉0112执922号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经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询,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标的额;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均已被其它法院查封,现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机关有企业登记信息。故长春市心相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