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5646号
原告:黑龙江**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3085554752。
法定代表人:付艳波,经理。
被告:秦皇岛冀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628-637。
法定代表人:魏超,经理。
原告黑龙江**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冀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