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四指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艳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辽市鑫洪珣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冠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鑫洪珣牧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双辽市鑫洪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双辽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复函,准予本院将此案指定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464号仲裁裁决由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执146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杜雪梅
执 行 员 张小雨
执 行 员 田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吴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