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40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徐工伟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霍城县清水河开发区苏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伊犁徐工伟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清水河开发区苏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06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疆
审判员熊鹰
代理审判员*宏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姆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