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92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68号逢源大厦5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德县德党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49825.67元,分别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349825.67元,本案应执行第一期给付义务,第二期给付义务现已届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10000元,至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749825.67元给付义务给付清结止,执行款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缴纳后转交申请执行人。
二、如果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成功,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收回债权,或被执行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则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清结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