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823执274号
申请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68号逢源大厦509号。
组织机构代码:29212886-5。
法定代表人***,女,生于1944年10月20日,汉族,系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21843013-4。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724000001217。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景川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卢青,女,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系该自来水厂厂长。
申请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74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00000.00元,剩余447458.7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三十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0元至剩余执行标的447458.7元全部给付清为止,申请人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3执2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