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

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初252号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中兴银河小区3#楼南-0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