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549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男,公司职员。
被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869号。
法定代表人:叶林星。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纯
书 记 员 孟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