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2170号
原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
法定代表人:叶林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盼,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营,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