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瑞诚家电钟表服务部、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2169号之一
反诉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瑞诚家电钟表服务部,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驻地。
经营者:杜兴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婷,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被告之女。
反诉被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
法定代表人:叶林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瑞诚家电钟表服务部与反诉被告济南富群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瑞诚家电钟表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长清区瑞诚家电钟表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