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25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塘尾小区10014号3栋203、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6.65元,减半收取5058.3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