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成民再终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潘胜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潘胜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与深圳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昆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武侯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成民终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180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潘胜军,被申请人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原告昆仑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称,2012年4月,二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309220元,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昆仑公司支付***、***赔偿款195657元。宣判后,昆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昆仑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昆仑公司支付***、***18万元。昆仑公司已实际支付该款。2012年11月,***、***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昆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昆仑公司告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案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并申请中止仲裁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在昆仑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其裁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同时,在***、***起诉雇员受害赔偿,昆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次起诉工伤赔偿,属重复诉讼。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昆仑公司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7004元;二、昆仑公司不支付***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600元;三、昆仑公司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400元。
***、***辩称,死者陈素英与昆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亡,昆仑公司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虽然已通过雇员受害之诉获得赔偿,但雇员受害与工伤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冲突,要求昆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陈素英从2010年12月起在昆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6月15日,陈素英在武兴一路2号诺丁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打卡后由机动车道骑自行车进入地下车库时摔倒身亡。事故发生时,陈素英已年满53周岁。
2011年8月4日,***、***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社保局以陈素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成都市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维持了成都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成都市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2012年9月3日,成都市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素英系工亡。昆仑公司不服,于2012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3年3月7日撤诉。
成都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之前,201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年8月18日,***、***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诉,请求判令昆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9095元。2012年3月16日,武侯法院作出(2011)武侯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昆仑公司赔偿***、***195657元。昆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申请执行。2013年3月6日,昆仑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由昆仑公司支付***、***18万元。
2012年9月3日,成都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诉二审判决以前,***、***于2012年9月20日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昆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700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400元、医药费399元。2013年3月7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78号仲裁裁决:昆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7004元、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1600元、2012年1月3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400元。昆仑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一审另查明,陈素英生于1957年12月24日。***系陈素英之夫,***系陈素英之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之规定,雇员受害之诉与工伤赔偿之诉具有排斥关系,同一损害事实,要么构成工伤,权利人应以工伤关系主张权利,要么不构成工伤,权利人则应以雇员受害主张权利,权利人不能在主张雇员受害责任后又主张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陈素英死亡的损害事实,***、***在成都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可选择直接以雇员受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也可选择继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在最终的行政决定作出后以工伤赔偿或雇员受害主张权利,但对于同一损害事实,同一赔偿义务主体,***、***只能通过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能先后主张两种法律关系重复获赔。在程序法上,***、***在雇员受害之诉经一审、二审得到处理后,又以同一损害事实,向同一赔偿义务主体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所提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7004元;二、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600元;三、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自2012年1月3日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与昆仑公司之间关于陈素英在昆仑公司上班期间摔倒身亡的赔偿纠纷,法院已经作出了(2012)成民终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如果认为前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另行提起劳动仲裁重复主张权利。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称,原一、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昆仑公司不承担陈素英工亡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早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诉中,申请人就多次抗辩该案属于工伤纠纷,应该依据工伤相关标准赔偿。同时申请人与昆仑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也明文规定,其他诉讼事宜依法进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诉无关。为此,请求判决:1.撤销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623号判决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627号判决;2.被申请人昆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7004元、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1600元、2012年1月3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昆仑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昆仑公司答辩称,***、***为原告,昆仑公司为被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诉,法院已经作出一、二审判决,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昆仑公司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同一事实、同一主体、同一标的不得重复起诉。申请人在雇员损害赔偿之诉得到处理后,又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之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若要求昆仑公司再向二申请人赔偿40多万元,则数额太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再审查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陈素英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0年度全国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的20倍即(19109元×20)382180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46元/月×6月)1347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40%发给陈素英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即(1000元×40%)400元。
再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2012年9月3日成都市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陈素英死亡认定为工伤(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之规定,陈淑英与昆仑公司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新证据,对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案申请再审。而不能就此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要求重复赔偿,在本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以******在主张雇员受损害责任之诉获得赔偿后又以同一事实,同一赔偿义务主体主张工伤(亡)赔偿责任属重复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支持***、***的主张没有不当之处。但是,由于陈素英的确属于工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该待遇数额远远高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数,如通过对另案的再审纠正实现赔偿程序复杂,最终结果相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径行判决,将提供劳务者受害之诉判决赔偿的数额从工伤赔偿数额中扣除后的余额为本次赔偿数额。另外,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绝对拘束应当仅限于判决主文的具体判项,对其认定的事实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不受其拘束。武侯法院作出(2011)武侯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主文是昆仑公司赔偿***、***195657元,再审判决根据新证据重新认定事实并在该判项基础上增加部分赔偿费,不违反既判力拘束原则。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成民终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
二、由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丧葬补助金13476元和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抚恤金18400元。以上费用扣除武侯法院作出(2011)武侯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赔偿的数额195657元后的2183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600元,从2016年1月起每年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800元,均限于每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英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