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404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塘尾小区10014号3栋20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253X9。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银,原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君,原告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梅林万科中心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533K。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17943G。
负责人:帅瑜。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舒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政,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及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反诉原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昭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卢莉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