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塘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253X9。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嶷,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91310230552973708P。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干,该公司人事主管。

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6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桂0203民初634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柳州市鱼峰区,而是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原就被”的原则。亦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于因被告而生的一切民事讼争皆有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才能保护上诉人之利益。综上,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该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上海昆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证据材料显示,被上诉人的工作地为柳州市银泰城保洁部,该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丽霜

审 判 员 黄小云

审 判 员 孙书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