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塘尾小区10014号3栋20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253X9。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37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7)粤030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631664.88元及利息,支付案件保全费3584.8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核算,本案执行款为640776.69元,执行费为8808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共计649584.6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37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7)粤030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338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昌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