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2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0171230XA。
法定代表人:孙宝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23739520493Q。
法定代表人:潭迪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2185800.00元及利息。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代理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