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文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1民初703号
原告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纪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财,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文化,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洪秀贝、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文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福建省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