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晋大钢构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某某、大连晋大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5285号-1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晋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宜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495075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连晋大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9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撤诉,退回原告24223.5元,由原告负担666.5元。
审判长葛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