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5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街格***26号1**6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亚芝,女,195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本才,男,1980年5月25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亚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苏 娓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