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尚风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961747947,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2号17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沈阳尚风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1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