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068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双溪社区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胡联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皇家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84215XK。
法定代表人:黄盛源。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皇家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皇家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青青
书记员郝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