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849号
原告: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北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
法定代表人:成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新城控股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百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技术调查官周虎
法官助理周建荣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