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徐传廷,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徐帅帅,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徐保中,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述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纳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5330634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世茂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苏松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60792L。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div>
法定代表人:兰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传廷、徐帅帅、徐保中、***为与被告常州市纳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传廷、徐帅帅、徐保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传廷、徐帅帅、徐保中、***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丁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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