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758号
原告:瑞安市尚美世家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55553663),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339号(1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崇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31891973),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尚美世家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尚美世家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尚美世家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尚美世家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2509.5元,由原告瑞安市尚美世家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