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52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九村沿河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阮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时代大厦C-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113447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都控股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43574.82元;被执行人***名下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50032.94元。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都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多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湘江公馆101室、102室(房子较多,不一一例举)。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主动缴纳案款90万元,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领取了该案款。现申请人要求暂不对剩余案款继续执行,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字第5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望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