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香江公馆项目部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控股有限公司香江公馆项目部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温商终字第2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翁小毅。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梅。。
原审被告:***都控股有限公司香江公馆项目部。
负责人:***。
原审被告:***都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立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都控股有限公司香江公馆项目部、***都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501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景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