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602民催12号
申请人**赛一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樊城区丹江路。
申请人**赛一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4020005128684560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6年4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26日,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农村商业银行票据中心。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赛一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开户行:**建行高新支行;账号42×××9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