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34-2号
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程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新绛县云水小区。
被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敦化南路57号。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03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帐号:××××××××)银行存款95000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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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