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胡孟卿,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民,该院干部。
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万轶,法务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仲裁委员会(2016)运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批支付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款14748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仲裁费23041元。逾期后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法定代表人李家林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未实现债权,未执行标的为14748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23041元、申请执行费17380元,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明军
审判员 常国强
审判员 张亚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