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81民初1250号
原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宏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荣,该医院院长。
原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设计院)与被告介休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埃尔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设计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5元,减半收取8077.5元,由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斌
人民陪审员  胡麟龙
人民陪审员  王爱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