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华南路57号。
被执行人:介休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介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介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40881054196256D,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222号。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介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介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81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介休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介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介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介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介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的银行存款1546370.80元(其中本金1388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158370.8元,执行费17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