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751号
原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