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市辖区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园路河***科技园区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卓越大厦2号楼512. 法定代表人:**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