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琚某某、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972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琚**,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琚**、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