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972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琚**,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琚**、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