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海学、某某与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924号 原告:常海学,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学,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市辖区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园路河***科技园区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卓越大厦2号楼512. 法定代表人:**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常海学、***与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常海学、***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海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海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海学、***负担。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