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海学、某某与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924号
原告:常海学,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学,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市辖区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园路河***科技园区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卓越大厦2号楼512.
法定代表人:**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常海学、***与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常海学、***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海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海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海学、***负担。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