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2251号
申请人: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卓越大厦2号楼512。
法定代表人:**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财源道1号111室-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9,26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26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